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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 这些水处理新政陆续开始施行 你不可不知!

发布时间:2019-10-1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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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刚过完,同一时间几项水处理政策已开始实施,而且,在今年的未来的两个月里,还有一些政策将要施行。
下面,北极星水处理网为您盘点10月起开始施行的水处理政策。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制定的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最高罚款达100万元。
条例中严格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细化了城镇和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明确了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31日在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7章86条,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增设“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一章,调整完善了相关制度。
明确了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增加了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将督察结果与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挂钩,为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手段。
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等内容。
完善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相衔接。
此外,《条例》还对举报奖励、信用评价等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
同时,《条例》加强了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增加了黑臭水体治理、人工湿地建设方面的规定,并强化了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比如,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定;实行工业污水集中达标处理,要求工业废水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等。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增加了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还对上位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陕西《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批准《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是榆林市取得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3条,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生态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的出台,将对榆林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陕西杨凌示范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陕西杨凌示范区于近日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旨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减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
《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即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办法》同时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办法》规定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杨凌示范区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杨管发改发〔2016〕68号)为准,若收费标准调整,以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最新规定为准。
《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一般按月征收,并通过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其中,公共供水企业按规定时限如实向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限如实向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办法》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按规定时限如实向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限如实向示范区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办法》还规定,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等地下工程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保护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修订《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刻不容缓。
2019年4月26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经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紧盯“河道面积不再减少、河道生态持续改善”两大目标,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河道管理职责,突出河道水域控制管理,强化河道生态建设保护。
新增河道基本水面率确定、排水口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等内容,确保河道水域面积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加大“水岸同治”力度,进一步增强河道水安全和水环境承载能力。
《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有七方面:
一是根据本轮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调整明确有关部门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是完善河道专业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和程序;
三是突出河道基本水面率控制,明确将河道基本水面率作为区块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指标;
四是划分不同类型河道的管理范围,夯实河道管理基础;
五是强化源头治理,明确禁止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各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对已经存在的排污口及雨污混排口及时拆除、封堵或者改造;
六是强化河道生态调水补水职责,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方案,促进河道水体流动,改善河道水质;
七是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河道行洪安全、基本水面率控制、排污和污水处理等情况。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住建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标准》,标准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标准》中,基本框架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污水处理、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
该《技术标准》的主要亮点:
1.确定农村污水的处理方法。
结合当前农村需求和技术成熟度,结合“水十条”的要求,该县是该单位。
“标准”建议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
此外,还借鉴国内外农村污水处理集中分散处理的经验,提出了生活污水处理,乡村污水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等城市污水管网的处理方法。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流程。
2、设计水量和水质。不同地区农村生活习惯、生活水平、气候条件、水源、水资源结构的差异,导致农村污水排放和水质差异较大,难以给出具体的设计值。标准所列的数据范围仅在没有基本数据的情况下供当地参考。实地调查应是确定农村污水排放和水质的首要选择。
3.强调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的重要作用。目前,农村污水处理强调技术和收集系统相对缺乏。过去,大多数参考城市排水网络设计,造成大量投资浪费。在“标准”中,对此提出了一些要求,并建议根据位移和坡度确定管道直径和流量,并制定管道和检查井的管理规定。
4.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参数优化。本标准对具体工艺参数进行了优化,以适应我国农村污水的特点。优化的主要依据包括总结国内工程近几年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厕所改造提出对厕所污水处理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文章转载自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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